11月2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73件,生效判决255人。此外,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了刑事责任。
新闻发言人称,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
从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其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案件查处难度日益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第四,触犯的罪名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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