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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3 00:49:55来源:农业部作者:

  京政农发〔2017〕32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切实防止在全市农村地区特别是浅山地区进行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结合郊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流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农户家庭承包关系,加强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经营及流转承包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从事非农建设。

  (一)稳定和完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依法纳入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内的确权确地、确权确股(利)土地,都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颁证,并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记载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二)全面规范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工作

  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此前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要组织相关当事人按照全市或本区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或重新签订;已经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农户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本市统一制定的委托流转合同。土地接转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

  (三)加强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管理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本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此前没有进行备案的流转合同以及再次流转的合同均要重新备案。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全面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土地的发包(出租)和流转管理

  依法强化乡镇政府管理职责,探索完善“村地乡管”机制,合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农户确权确股(利)的土地以及集体机动地和荒山、荒滩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其中:涉及集体耕地的,严禁破坏耕作层;涉及集体荒山、荒滩的,仅限于发展林果业和种植业。严格禁止在发包(出租)或流转的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

  (一)规范流程,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或流转统一经营的土地,必须制定发包(出租)或流转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进行公示。其中发包(出租)或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不得擅自再流转;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再次流转的,也应当报乡镇政府审批。其中:承包(租赁)集体荒山、荒滩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格禁止再次流转。

  (二)落实责任,严格履行乡镇审批监管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或流转统一经营的土地,各乡镇政府必须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出租)或流转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情况以及承包(租赁)或接转主体的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核,坚持农地农用,严禁违法建设。

  (三)完善合同,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签订和备案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签订合同,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必须依法对再次流转作出明确约定;原已签订合同不规范的,要按要求进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确权确股(利)土地流转合同须报乡镇政府备案;签订的荒山、荒滩承包(租赁)合同以及依法再次转租的合同,须同时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备案,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四)打造平台,通过公开市场发包(出租)或流转集体土地

  各区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的有关要求,依托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加快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经营权的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市场发包(出租)或流转集体农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出租)或流转统一经营的土地,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未经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同意的,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不予提供农地流转交易服务。

  (五)创新机制,探索乡镇组织流转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统一经营管理试点

  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关政策,可选取具备条件的村,由乡镇组织流转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开展乡镇统一经营管理试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要站在保护首都生态环境、维护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防止和坚决杜绝借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徇私舞弊,搞违法建设。

  (一)村级组织承担具体监管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履行发包(出租)方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切实承担起对集体土地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发包(出租)或流转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原承包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乡镇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乡镇政府作为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要依法承担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长要亲自抓,分管乡镇长要具体抓。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违法违规使用农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三)区政府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是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由区长负总责、分管区长具体负责;区农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流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管理及备案工作。各区对群众反映和乡镇政府上报的违法违规使用农地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破坏或污染农地等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积极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对失信的接转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各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和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由本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及流转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各乡镇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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