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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0-20 11:03:51来源:中国襄樊政府网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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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区各行政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规范化经营,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消费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省局《关于深入开展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鄂工商市字[2015]14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就活动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创建活动以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要求,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信用建设,培养诚信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农资市场秩序,力争每个乡镇创建1-2个农资经营示范店。通过发挥示范店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定方式

  本市辖区内主营肥料、农药和种子批零的公司、门店、加盟店、直销网点、连锁店等均可申请参加“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创建活动。

  1.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由农资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填报《农资经营示范店申报表》,报所在辖区工商部门。

  2.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10日,由农资经营者所在辖区工商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县(市、区)工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3.11月11日到11月底,市工商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和认定,对符合“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标准要求的农资经营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单位。

  三、示范店创建规范标准

  (一)主体规范

  1.经营主体经工商部门注册,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主体名称统一规范。

  3.有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经营面积,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制度规范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定供货主体的合法性,查验供货商的执照、资质,产品的质量证明等资料,索要购货发票。

  2.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资商品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台账项目齐全、登记及时;购销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3.落实农资商品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标签、标识应当真实。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行赔偿,后再向供应商逐级追诉赔偿。

  4.落实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对存在危害农业生产和人身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下架退市,向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并对已售出的相关农资商品采取措施,及时召回。

  5.落实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农资经营单位要及时将所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数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登记,报监管部门备案。

  6.落实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举报制度。农资销售经营单位对所销售的农资质量安全负责,对经销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伪劣的农资负有检举义务。

  7.落实经营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质量和服务承诺、自律制度、所属管区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经营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2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2.店内外环境整洁,农资经销区与生活区分开。商品陈列规范,摆放整齐,分类清晰,设立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限用农药等专柜。

  3.店内无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资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所经营的农资商品包装标签标注同容符合标准管理要求。

  4.从业人员熟悉农资产品特点性能,掌握农资产品使用技术,能为农民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服务。

  5.出售商品时,主动出具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并介绍清楚农资商品特性,让消费者正确选购、正确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对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申报审查中,要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批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愿申报、严格把关的办法进行,确保确认的农资经营示范店群众满意、同行认可、社会认同。

  (二)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实施动态考评、奖惩同步。每年复核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收回其证书。被摘牌或监管部门查处的,3年内不得申报“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创建。

  (三)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组织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店容店貌、服务态度、经营记录、进销货台账、售后服务、仓库管理、主体信用等内容。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消费者知晓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通过选出一批软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应明显的示范店,提升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使经营者切实感受规范经营、诚信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而通过发挥示范店的影响力和样板示范作用,引导其他农资经营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档次,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五)各单位在“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不搞人情推荐,不允许搭车收费和滥收费,以及借此向申报对象“吃拿卡要”。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或由此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主体责任和违规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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