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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1106号文件
时间:2009-11-11 14:28:0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刘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1106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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