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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开展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11 14:35:3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成龙
各区县农机主管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农机服务业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根据省局要求,决定开展南京市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机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

农机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机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农机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个体户。主要指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活动。

(一)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二、农机服务业统计的内容

农机服务业统计内容为农机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和机构人员情况三个方面。设置了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资产总计、单位数、期末从业人员等指标。

三、农机服务业统计的方法

本制度各表采取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及以下农机服务单位,由乡(镇)机构组织人员调查统计,经乡(镇)负责农机管理的机构审核盖章后,上报县(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将上述农机服务业统计资料汇总后报市农林局农机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

针对各级从事农机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规模小、数量多、统计工作难度大,各级农机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级企业法人单位的沟通协调,逐步理顺关系,建立渠道顺畅的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

五、提高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保证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来源真实、可靠,不重不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机服务业统计工作应做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农机服务业统计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之前,季报为季后2日前。营业收入等时期指标为报告期内累计数;单位数、从业人员等时点指标为报告期期末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85408226传真:85408226

电子邮件:njc@njaf.gov.cn

附件1:服务业主要财务指标综合表附件2:农机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南京市农林局农机处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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