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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出台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时间:2009-12-09 09:51:31来源:作者:成龙

  今后,福安市农村困难家庭将获得更多的医疗救助了!近日,记者从福安市民政局获悉,《福安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正式施行的细则降低了农村困难家庭获得医疗救助的门槛,实行零起付线,救助的标准也提高了5%。
  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福安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由福安市民政局、卫生局、老区办、财政局联合制订,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安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
  试行的《细则》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实际个人负担超过300元的部分,才可申请医疗救助。而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细则》,将实行零起付线,不再规定实际个人负担金额。
  在正式实施的《细则》中,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也得到扩大。除原本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之外,因当年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未享受农村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也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救助标准相应提高5%
  据了解,该《细则》还提高了5%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的,年自负医疗费在2500元以下的(含2500元),由原本的申请20%的医疗救助提高到25%;年自负医疗费2501元至5000元的,由申请25%的医疗救助提高到30%;年自负5001元至10000元的,由申请30%的医疗救助提高到35%;年自负10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0元),由申请35%的医疗救助提高到40%。同时,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也从原本的不超过5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00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病住院的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外,每人每年住院最高补助金额也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
  除了对患特殊病种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每人每年500元的一次性救助外,《细则》还规定,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对当年已达到医疗救助封顶线但仍需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救助对象,可申请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标准将视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携材料向民政局申请救助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需要医疗救助的农村困难家庭,可提供由福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出具的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凭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报销合作医疗费用后的1个月内,向福安市民政局(或市老区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还将凭有关证件和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对救助对象的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费用也将给予减收20%的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救助对象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但于2009年提出申请的,将仍按此前的试行《细则》标准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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