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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民告《民营经济报》社名誉侵权案二审再胜诉
时间:2010-03-31 16:07:15来源:作者:
中国投诉网淮安消息:朱新民起诉《民营经济报》社名誉侵权一案尘埃落定,二审再胜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发出(2009)淮中民一终字第145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民营经济报》社与被上诉人朱新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河民一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民营经济报》社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上诉人于2009年11月29日签收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的开庭传票。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由上诉人《民营经济报》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投诉网创办人朱新民在江苏淮安表示,下星期一起,将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营经济报》社是否也象徐祥一样耍赖,拒不履行已生效法院判决,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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