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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公安局集资房扰民,还非法拘留六旬老人!
时间:2010-12-21 15:46:4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公仆”OR“奴隶主”!!

  坚决反对酿溪镇派出所滥用“公权力”

  -----强烈要求放回被非法拘留老人曾爱华

  我叫孙红香,女,现年42岁,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人,家住新邵县酿溪社区文化路42号。因60多岁的老母亲曾爱华被新邵县公安局以“阻挠施工”为由予以行政拘留15天而上报,乞求领导主持正义,为民伸冤!

  在新邵县公安局与酿溪镇派出所的主持下,二单位的全体干警共同集资拟修建400余套住宅用房(以下统称“公安局住宅建设工地”),地址位于新邵县文化路(原看守所工地),工程也已于2010年10月份动工。由于政策规定不能集资建房,故将其工程承包给开发商 “太八爷”廖太平,现场指挥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何汉锋。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这些邻近工地的住户对承包商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1、要求承包商严格遵守《拆迁法》的规定,解决好左邻右舍原住户的利益请求。

  2、我们原住户住宅后面是高坡,为了不塌方损伤房屋,用机械将屋后的高坡打掉两千多立方米土石,每户用去挖土及运输费3000余元。承包商开发建设工地涉及到这些被打掉的两千多立方米的土石,我们一致要求承包方给予赔偿。

  3、我们原住户住宅后山坡上原有一万伏高压线,离我们住宅有数百米远。施工方将基地打平后,二单位通过县规划局和县电网公司修改电网输电线路和电缆通道,将原本规划在公安局住宅建设工地以东南北走向的输电线路改到至西北的居民住宅区通过,离我们住宅区只有5米远。我们原住户一致不同意,要求高压线离我们住宅再远几米,移至新修公路的东侧。按原电路规范架设高压输电线路。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下有大块石头,承包商经常采用“***爆破”的方式来打地基,在城镇住户密集的地方这样做,严重影响到周围住户和行人的安全。我们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承包商采用其它有利于居民和行人安全的方式来打地基。

  承包商在未与原住户间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了一个多月。邻近工地的原住户为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到工地阻工与承包商理论几次,我母亲曾爱华到工地两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 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我母亲曾爱华在第一次找承包商说理时,县公安局派来的一位领导回答我们说:“我们是合法的,地是我买的,电线我想架哪就架哪”。在协商不能使用“***爆破”这种影响住户和行人安全的方法打地基时,承包商给我们的回答则是:“已办好了一切手续,可以用‘***爆破’的方式来打地基”。我们的疑问是既然已办好一切手续,为何不见承包商对周边住户区采取安全措施来进行爆破作业。

  在协商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公安局的领导还对我们这些住户说:“你们不服,你们认为我们搞错了,你们去上告啊!”甚至还说出愿意借十万元钱给我母亲去告状的豪语。

  2010年10月31日,承包商打电话找我母亲及一些住户到工地再次协商也没有任何结果。

  2010年11月1日上午9点半,在协商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电力部门强行在我屋后挖地架高压电杆,我母亲听到消息后,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即赶到工地上阻止,而这时,酿溪镇派出所所长李红卫带着三十多个干警冲了上来,以“阻挠施工”为由将我母亲又拖又拉地抓上了车。我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赶到酿溪镇派出所询问,他们则回答我按200元一天拘留15天算,让我交3000元钱就可以把我母亲放回家,我没有同意,因为我母亲没有犯法,这是非法拘留。(另:原住户何对联的住房需拆迁,但承包商只愿按1366元/M2进行赔偿,其它一切不管,何对联没有同意,他们则将他的住房前后右三面挖8米深沟,让他家的住房形成“孤岛”,2010年10月30日,何对联及家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被承包商从邵阳市高价请来的24个黑势力份子强行拖拉走,何对联60余岁的丈母娘被他们扭成筋脉性损伤。)

  据此情况,我强烈要求:

  1、立即放回被拘留老人曾爱华。

  2、对被非法拘留的曾爱华老人向全县人民进行公开道歉,恢复其被损毁的名誉,并追究滥用“公权力”实施非法拘留行为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我们原住户住宅西面已有一高压线路。也是南北走向且离我们住宅只有1米左右,现又移一高压线路至我们住宅东面,这样我们住宅前后都是高压线,给我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请你们考虑老百姓的权益。将高压线路按原位置走向架设或移至新修公路东侧。

  在提出上述要求的同时,也对某些部门在实施“公权力”的过程中提出质疑:

  1、在承包商与邻近住户的协商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电力部门就强行在我住房后挖洞栽高压电杆,我母亲前去阻止,就变成了“非法阻工”而被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难道,要等到他们把线路架好,房子修好,再来协商,成吗?

  2、我母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阻止电力部门施工,属于“非法阻工”,为何工地在离电力设施不足100米处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就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应离500米远的规定吗?这时的职能部门怎么就不管啦?难道职能部门只会抓无权无势的老人家吗????

  3、新公(酿)决字[2010]第5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拘留我母亲15天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了?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拘留期限最高为10天,如何又变成了拘留15天的了?是不是新邵职能部门人可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肆意篡改国家法律想怎样就怎样呢?

  4、我母亲于2010年11月1日上午9点半被抓进派出所,我们没有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在2010年11月4日上午我们向派出所人员索取时,才将此决定书临时打印给我。酿溪镇派出所是否特殊能不按正常程序而拘留他人?

  以上是我对“公权力”的使用提出的质疑,请有关部门给予解释。

  此致

  敬礼!

  孙红香

  2010年11月2日

  PS:

  我们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我们没权,我们也没钱,我们只想维持自己最低限度的正常权利!

  虽然自古有言:民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 但是,现在是个法制社会!在这件事上,我选择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另外,我想问问这些非法拘禁六旬老人的“暴警”:你们究竟是“公仆”还是“奴隶主”!!!

  发帖者:曾X (文中曾爱华为本人亲姑姑,孙红香为本人堂姐。后面的PS为本人发帖时所加)

  联系电话:15607312373  

  真诚希望和谐社会中社会和谐!!!

  2010-11-5 晚

  以下为“公仆”行使权利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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