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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湘潭县委、政府查处中明公司纠结社会人员殴打恐吓被征地农民的行为
时间:2010-12-21 15:46:5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举  报  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湘潭县梅林桥镇谷丰村东升组、老屋组、杨林组的全体组民,8月以来我们多人次、多书面向市、县各级部门就聂中明非法破坏土地、涉黑涉恶欺压老百姓、部分政府官员涉嫌腐败、非法出卖土地的事件进行举报(见附件)。

  基于聂中明号称用壹百万了难费买通各有关部门,至今不仅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相反聂中明气焰更加嚣张,11月19日,聂中明再次调集三十多人黑社会人员对维护合法权益的群众进行殴打造成重伤,三组群众无不义愤填庸。三组全体组民诚挚郑重提出如下申请:

  一、要求政府及公安机关对11月19日聂中明涉黑涉恶事件予以严查,找出伤人凶手并予以严惩。

  二、请政府勒令通知中明公司马上停止全部工作,对中明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土地遭永久性破坏的损失。对牵涉其中的政府领导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还老百姓一片明净天空。

  

附件:«关于中明公司破坏农地进行非农建设、调用黑社会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及梅林桥镇领导涉嫌腐败、贱卖集体财产、非法出卖农民土地、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一事的申诉书»

湘潭县梅林桥镇谷丰村东升组、老屋组、杨林组全体组民关于中明公司破坏农地进行非农建设、调用黑社会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及梅林桥镇领导涉嫌腐败、贱卖集体财产、非法出卖农民土地、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一事的申诉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湘潭县梅林桥镇谷丰村东升组、老屋组、杨林组的全体组民,关于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聂中明破坏农地进行非农建设,调用黑社会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以及梅林桥镇领导涉嫌腐败、贱卖集体财产、非法出卖农民土地、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一事,汇报如下:

  2010年3月,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聂中明利用东升组、老屋组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紧缺的机会,利用村组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短板,在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民同意的基础上,采用欺瞒方法诱使东升老屋两组长在一份极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签字后不顾协调处理前手租赁事宜的承诺,悍然动土破坏山土资源进行非农建设,即使在两组村民现场多次提出反对意见,矛盾爆发东升老屋两组公然反对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为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在东升老屋两组长不知晓没到场的情况下,请公证处对承包者和鉴证人进行公证,并狂悖声称合同经过公证,合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针对东升老屋两组与聂中明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

  一、该合同签订程序违法,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之前需要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我们两组与聂中明签订的合同,只有两个组长签字,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民的签字,也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民签字同意的组民会议纪要。

  二、承包方违法使用农业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破坏农业土地资源造成严重后果。

  聂中明在事前拟订好的合同里面故意隐瞒土地承包后的具体用途,我们两个组长根据承包方在梅林村和高桥村建设农业生态园的行动,推断其土地承包目的是建设农业产业园。实际情况中,聂中明扣留合同直至矛盾爆发都尚未交给组里,悍然动土进行了石材破碎场地建设及破碎设备的安装,虽然部分组民现场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合同签订后组长随即提出查看合同及修改合同的要求,中明公司从未协商和回复,截至今日,昔日的杉木林基地几乎被破坏殆尽,给农业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性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严禁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三、合同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合同内容上,承包年限在七十年如此长的基础上,租金低的过狠,没有协商定价机制,同时,合同的违约金定得太高,诸如此类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约定比比皆是,我们两组把之比作晚清政府及旧中国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对上述合同,东升老屋两组坚决不予认可。但是自矛盾出现后,梅林桥镇镇政府主要领导打着保护当地经济发展的牌子,无视明显违法行为,漠视群众合法利益被侵害,处处偏袒中明公司,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8月7日,梅林桥镇镇政府在石场办公室举行的协调会上,镇政府派遣人员听取各方意见后,简单宣布中明公司暂时停止争议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各方保持克制,将协调推延到10日,确定在镇企业办举行协调会。

  二、8月10日,在梅林桥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干预下,参会的政府人员漠视中明公司破坏农地进行非农建设这一明显违法行为,糊涂宣布各方保持克制,没有勒令通知中明公司马上停止违法行为,事实上支持了中明公司的继续违法行为,无形中助长了中明公司的嚣张气焰。

  三、得到梅林桥镇政府主要领导支持的中明公司,自10日协调会后,公然继续违法建设行为,8月12日,非常愤慨的东升老屋两组组民,自动集中到石场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遭到其厂内人员动武并爆发冲突,在谷丰村领导的大力劝阻及调解下,又将调解的日期推迟到8月19日,并承诺法人代表聂中明到场。其间梅林桥镇政府漠视群众利益和冲突的发生,不闻不问,无任何人员到场。中明公司继续其违法行为。

  四、8月19日,约定到场的聂中明先生,拒绝到场沟通协商,让东升老屋组100余组民空侯一日,其派遣的谈判代表,推委拖延,同时调来八名黑社会人员到场,派发安全帽,假装为厂内工人,肆意挑衅等候协谈的东升老屋两组人员,明目张胆进行威胁恐吓,意图进行人身攻击。其间梅林桥镇政府再次漠视群众利益和冲突的发生,不闻不问,无任何人员到场。

  五、中明公司肆意妄为,继续非法建设行为,8月23日,忍无可忍的东升老屋两组派遣代表,携带书面报告(之前已经三次书面汇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到梅林桥镇政府主动汇报,负责接待的镇党委副书记无视这一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不问清红皂白公然宣称我们两组派遣的代表是受人指使,并无视人民公仆的角色声称自己公务繁忙,除了组长外不接待一般群众。更为气愤的是,坊间传出话语,就是要在中明公司的石场内,等中明公司打死打伤几个杀杀威后,镇政府及派出所才好出面解决。

  六、8月25日,在村组压力下的镇政府在协调会上,终于正式通知中明停止建设工作,并派遣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中明公司法人代表聂中明拂袖而去,并威胁谁停工就要求谁赔偿损失。

  七、8月30日、31日,镇政府派遣工作人员下组调查,聂中明派人传话,两方配合企图共同达到下列目的:让人民群众放弃合理合法的要求,补偿点钱算了,并威胁组上群众如不接受该种处理则组里将面临诉讼,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在中明公司明显违法明显无理、明显涉黑的情况下,镇政府如此公然袒护,装成瞎子聋子,镇主要领导希望中明公司利用黑社会力量让群众畏惧,并主动放弃维护合法利益的行为,得到默许的中明公司猖狂之至,三组群众无不愤慨,在汇报和维权的同时,对中明公司收购兼并取得原乡镇企业梅林石灰厂的过程情况进行了调查,综合2006年来群众反应强烈的情况,就梅林桥镇主要领导涉嫌腐败、贱卖集体财产、非法出卖农民土地、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的事宜汇报如下:

  一、据查,在2006年被贱价出卖的原乡镇企业梅林石灰厂主要包括下列资产:126亩矿区土地,开采石矿的整套齐全资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房屋一栋(约300平米),设备若干,被镇政府以76万的超低价出卖。据估上述资产价值400多万。在中明公司完全收购前,中明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的投资,马上以年保底租金四十五万元的价格出租出去。

  二、在整个变卖过程中,从未对外进行公开公示,大部分村民直至到近期才知晓原来的乡镇企业已经改姓了,该过程完全暗箱操作。

  三、根据调出的中明公司126亩土地红线图,非常气愤的是,将从来没有征收、祖祖辈辈自有的林地和自留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证的合法土地,大范围的纳入到红线图上。镇政府所做的不仅是贱卖集体财产,甚至将天经地义的个人土地和组上土地进行了貌似合法外衣下的地下非法出卖。

  四、坊间传出,镇主要领导在中明公司有股,中明公司有任何大事小事,事事找镇领导就可以了难;中明公司法人代表聂中明多次陪同镇主要领导出国考察或旅游,并赠送贵重礼品。

  综合中明公司以往和现阶段的猖狂表现,结合镇政府在矛盾爆发后的蛮横霸道和高压,无不透出官商结合的影象。我们老百姓总相信,中国的天空毕竟有老百姓的天空,共产党是人民的党,即使镇主要领导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压制老百姓,但是湘潭县的领导、湘潭市的领导、甚至湖南省的领导及中央政府领导,将是清正廉明的政府,是把人民利益看成重要利益的领导。

  针对目前情况,三组全体组民特向相关政府及领导诚挚提出如下申请:

  一、 请政府勒令通知中明公司马上停止争议场地上的全部工作,未划标定界、矛盾未协调好之前不准动工。

  二、 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中明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土地遭永久性破坏的损失。

  三、 请政府对梅林桥镇政府主要领导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还梅林桥一片明进净天空。

  如政府不及时处理该纠纷及争议,不彻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导致石矿及周边环境的恶化,爆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发生流血伤亡事件,不利于稳定与和谐。

  敬请政府在收到我们的申诉材料起三日内给予明确的合法合理的答复,如无及时合理的答复和处理,为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逐级上访,向上级政府汇报和申诉该情况,并寻求各级媒体的支持以披露上述事件,如中明公司无视群众合法利益继续霸占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我们三组将誓死守卫自己的土地!

  杨林组组长签名:

  东升组组长签名:

  老屋组组长签名:

  东升组、老屋组、杨林组组民代表签名:

  二O一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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