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业春,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家住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高湖庙村6组,联系电话15673611780
被申请人:益阳市安化县林业局
案由: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安林罚书字(2010)第(04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的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6日做出的安林罚书字(2010)第(04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属违法处罚?如属违法处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安林罚书字(2010)第(04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所被违法处罚的12000元罚款,并赔偿申请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860元,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
2010年10月15日我从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一建筑工地购买了价值18000元的两车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木架杉木料(约70立方米),遂于当日主动前往平口镇林业站咨询需办理哪些手续?当时平口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看了我运输的两车木料后,明确告诉我运输的木材属旧木料,不需要办理运输手续,只需办理检疫证。我于是当即就缴纳了70立方米旧木料的检疫费1000元(检疫证书号:03061349)后就装车往常德方向走了。在16日凌晨3、4时许途径安化县长塘木材检查站时,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我运输的旧木料后,他们故意刁难我,说我运输的旧木料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并强行扣押了我的旧木料和运输旧木料的两辆车子。其工作人员在明知我是运输的旧木料的情况下,在16日简单地询问了我一份独材料后就当即就对我下达了一张《林业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我要没收我无证运输的旧木料22立方米的处罚。后来在我给他们缴纳了12000元的罚款后他们才放我的车子将卸下的旧木料再装车运走。
1、申请人运输的旧木料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
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湘林证[2005]11号)明确规定:装有货物的包装箱,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木架、旧门窗、旧房木料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缺乏证据
现在的法律是要讲究证据,被申请人仅凭询问申请人的一份独材料做去了处罚决定。
3、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做出没收旧木料贰拾贰立方米(变价12000元,应属较大数额罚没)的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且在行政处罚告知时故意告知申请人错误的联系电话0737-7291405,不便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
4、被申请人开具的收据不合法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局的是一张“湘财专字(2009)NO:00456351”编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不是现在统一使用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被申请人系“套笼子”执法
平口、长塘同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为何他们的工作职责却完全不同?因平口检查站工作人员说申请人运输的旧木料不用办理运输证,而长塘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却说旧木料也要办理运输证,他们这样一“放”一“抓”的做法系故意套老百姓的“笼子”的行为。
6、被申请人超标准收取检疫费
旧木料检疫费应该是2元每立方米,70立方米应只收140元。而被申请人收取了申请人1000元的检疫费。
7、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明细
被申请人缴纳的罚没款12000元,被申请人扣押申请人的旧木料后申请人请人装车费600元,超标准收取的费用860元,两车延误时间的运输费2000元,申请人前往安化县申请复议的车旅费、生活费400元,合计15860元。
此致
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姜业春
2010年11月18日
为何至今无结果?安化县政府是否是为人民办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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