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建新,男,55岁,系湖南省新化县工商局办公大楼承建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4月,我承建县工商局办公大楼工程。工程如期完工后,经县楚才会计师事务所结算金额为450多万元,但县工商局一直拒付该工程款,连我交的100万元押金余款10万元也不予退回。我向县工商局催讨过无数次,均无果。致使我及我的家庭负债累累,也导致了几十个民工衣食不保,数十个材料供应商天天逼债上门,我为此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而县工商局局长张跃龙为了达到不付工程款的企图,无数次雇凶殴打我及我的家人,多次指使工商局内部干部职工对我及我妻子进行殴打。2009年6月8日,张跃龙局长又指使黑社会人员八九十余人对我家人进行围攻、毒打且日夜对我家人进行跟踪。其中有一个穿红色T恤的黑社会小头目还扬言说:“我们就是张跃龙局长请来帮工商局出气的,今天要在这儿打死你们,让你们家永远不得翻身,以后再也不敢去找工商局要钱”(有录音和县梅苑派出所警察可以佐证)。
2009年5月,县工商局迫于政府的多方压力,在我于京上访不知情的情况下,威逼利诱金华建筑公司金荣华总经理在其拟好的所谓工程款调解书上签字,并威胁说若不签字就不给金华建筑公司年检,并吊消其营业执照。该所谓的《协议》调解书金额338.6万元,远远少于办公大楼的应付结算款。之后工商局出自承诺同意在450多万元与338.6万元之间的差额进行部分补偿,并承诺所有款项支付的最迟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而县工商局再次违约,直至2010年元月底,经我多次讨要才付金额703771元(之前已付金额260万元)。县工商局张跃龙局长又想尽一切办法,想达到少付几十万元工程款的企图,和金华建筑公司金总签“所谓”的**协议、条款等等。后来我找县工商局付钱时,县工商局局长又带头指使内部干部职工对我及我家人进行毒打(有伤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公安局垫付款为我治伤为证)。
之后,我又多次向县、市、省、京政府反映情况。在各政府部门、特别是上梅镇领导耐心做我的思想工作,于2010年7月28日,同意付款21.1万元,加上金总扣除的8.7万元材料款应付给我(2010年元月26日之前县工商局已付给金荣华),合计金额为29.8万元。2010年8月13日,我在县上梅镇支取15万元,余款14.8万元至今未付(其中工商局欠我工程款6.1万元),而县工商局局长又指使金华建筑公司金荣华出欠条,欠条已注明2010年8月底付清。
后来,我多次找金总付钱,而金总却说:“要县工商局付给我,我才能付钱给你。”就这样一推再三,走投无路我只好请求县政府和县上梅镇的领导,却都未得到解决。
特具报告前来,恳请上级部门督促县工商局付清以下款项:
一、新化县工商局欠我的6.1万元工程款应尽快付给我。
二、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县工商局欠的6.1万元于2010年8月底应当付清。因县工商局违约,至今未付,应依法连本带息直到还清日为止。
三、2010年8月底以后,我为此事所花费的车旅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开支费用均由县工商局赔偿。
四、金华建筑公司金总在2010年元月26号扣除的材料款8.7万元应一次性付清给我并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报告人:刘建新
日期: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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