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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违法分包非法用工,谁来维护可怜农民工的权利
时间:2010-12-21 15:47:0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战狼
  陈先豪,男,57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黄金乡人。2010年郴电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将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太和工业园35KV输变电工程发包给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公司承建(负责领导:朱勇,朱勇不提供该项目中标单位),该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郴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施工队李诗德(李诗德手机号:13107182388)承建。李诗德便雇请陈先豪为其架线,每天工资70元(包吃包住).12月10日正值下雨,气温骤降,李诗德为了山上的架线设备不被丢失,便安排陈先豪为其守厂(每夜工资20元)。因天气寒冷,李诗德又未提供被子, 陈先豪为了御寒便烧火取暖,熟睡后衣服掉在未熄灭的火里引起柴油火焰将他烧伤。次日凌晨2点被工友急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抢救,经医院诊断:双下肢、臀部广泛性深度烧伤创面,双足足趾焦黑干枯,全身多处柴油火焰伤40%11-1V度。该院拟定于12月16日在全身麻醉下行烧伤创面切削痂,自异体皮移植手术。先期治疗费需8万元以上。为之,陈先豪亲友多次找分包单位申请,均遭拒绝。

  据查:其一,陈先豪未与用工单位签具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其二,用人单位将柴油汽油存放在人睡觉的地方,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三、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隐瞒不上报;其四、用人单位没有创造值夜班的条件,夜晚山区的气温零下好几度,非常寒冷。

  按工伤条例有关条款,陈先豪在工作期间,工作之因造成伤害应属工伤范围应依法受到保护。民法也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不论从哪一个法律关系讲,陈先豪之伤所需要的医疗费,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均应承担该责。然而,其视法律为儿戏,置人道而不顾。良知何在?天理何在?请各位主持正义、公道,帮帮在死亡线上挣扎的陈先豪!



联系人:陈泽栩:1394698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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