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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小学代课老师的工伤谁买单
时间:2010-12-30 10:54:3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双峰县劳动局在贺兵秀工伤认定上的严重行政不作为

各位网友好:

  以下是我姐在花门四中大托小学厨房被摔断尾椎的具体经过如下:

  “2009年4月17日第四节课一下课,我就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迅速来到厨房一边等学生来抬饭,一边洗碗打饭,然后再去教室给学生分饭,最后督促班上的学生上第五节课。然而就在我洗碗的过程中,悲剧便发生了:当时厨房内物品又多又乱而且又摆放无序,甚至连放脚的地方都没有。为了抓紧时间,我便打算踩过一层樟树叶到碗柜去取碗,没想到樟树叶下面有根没固定的大樟树,于是我一脚踏空,整个身子就重重地摔在地上。事后经省人民医院专家诊断为尾椎受伤压迫神经而成腰椎盘突出。”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下是我姐申请为工伤的理由:

  第一、我姐是遵照学校领导的规定在学校厨房这个工作场所,在看学生是否抬错饭与再到教室分饭的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为了保证大托小学每个学生都吃到饭,大托小学历届校长平时反复在会上强调甚至已经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第四节课一下课班主任首先要到厨房去看学生有没有抬错饭,然后还要回到教室给学生分饭陪着学生吃完饭。

  第二、厨房非常拥挤,连放脚的地方都没有,樟树叶下面又有根没固定的大樟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没有任何提醒标志。

  第三、第四、五节课中间只有短短30分钟,作为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除了教学上的包本班外,中午还要到厨房看学生是否抬错饭再到教室给学生分饭陪着学生吃完饭。学校的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再加上我姐工作任务重,长时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任何人都容易出事。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工伤认定。现在就我姐贺兵秀关于工伤认定的事,向大家反映双峰县劳动局存在的严重行政不作为。

  第一、故意拖延工伤认定的时间。去年十月底,我姐姐工伤认定的申请资料就上交了双峰县劳动局。劳动局至今还没有任何答复,时间已经过了大半年了,每周打一次电话还只是一个劲地说要商量。根据《工伤法》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他们这样的办事效率,这样的浪费公共资源,这样心安理得享受纳税人的税收,这样知法执法犯法,天下还有没有公理和正义?

  第二、有意设置各种障碍拒绝受理,增加了我们一家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根据《工伤法》相关条款"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指有权受理工伤认定的机关,无法定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2)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在法定的受理期限内不予受理的;(3)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工伤认定机关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受理的;(4)因工伤认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申请人超过申请时限的;(5)因工伤认定机关的原因使申请人无法按正常情形申请,之后当事人再申请时,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的。

  双峰县劳动局在我姐工伤认定上设置的第一个障碍是:副局长禹韩琦说我姐的负伤部位有问题。众所周知法律上有个专用术语叫做“谁举张谁举证”。我姐姐在学校沉重地摔了,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既然是摔了,那么哪个部位都有可能被摔,这个世界上不还是有人被摔死的吗?凭什么我姐被摔腰椎,就会成为工伤认定的障碍呢?难道工伤者在工伤前还得先经劳动局同意只能哪个地方负伤,还有哪些地方不能负伤吗?这难道不是天下第一大笑话吗?

  双峰县劳动局在我姐工伤认定上设置的第二个障碍是:现在我们只能找到一个医生说我姐是外伤。对于这个问题,我希望大家明察:给我姐动手术的是省人民医院的专家,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有数十年临床经验的教授。我们不相信他,难道要我们相信毫无医学经验的副局长禹韩琦吗?您要我们相信也可以,那么就找具有省人民医院那样权威、那样有资质的专家来说服我们!否则光凭你局长那张嘴说不是外伤,那是不能以理服人的!更何况是不是外伤,还有法医可以做鉴定。

  我姐一家六口,上有重病在身的七十多岁的婆婆须要赡养,下有三个嗷嗷待哺的幼儿须要抚养。大女儿读初二,二女儿读小学五年级,小儿子读小学二年级。因为种种原因本来就负债十几万,姐夫身体不行,每年家庭收入有限。这次我姐摔断腰椎光医药费就须五六万,还要丧失绝大部分劳动能力,这对一个月只有五百元的代课老师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更何况我姐那个学校不讲一点人道主义。首先是全盘否认事实,其次是在安排我姐上课这个问题上多次出尔反尔,第三能我们搞工伤认定都拒绝提供任何帮助。为了这个事情,我姐几次自杀未遂,姐夫也搞得精神崩溃:他们这个家眼看就要散了完了。

  综上所述,双峰县劳动局的某些领导是在其位不谋其政,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知法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置弱势群体的生死于不顾。我们要共建“和谐”社会,他们劳动局就这样建立“和谐”社会?希望大家有好生之德,能客观及时地反映我姐的这件事。

  投诉人:贺永美

  联系电话:189738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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