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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旅游局领导以权谋私、干扰旅游市场
时间:2011-01-04 14:09:4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走进韶山市旅游局的办公大楼,大楼前分别挂着四块牌子,《韶山市旅游局》《韶山市风景名胜管理局》《韶山市外事办》《韶山市行政执法局》,我要说到的是杨奎这个人,他身兼数职,分别是韶山市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外事办主任 、韶山是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以及韶山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一、以韶山市旅游局名义,韶山市旅游局于2010年3月成立旅行社,经营盈利:

  韶山市旅游局成立“红之源”旅行社,分别在韶山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风景区内设立“导游服务中心”的形式招揽旅游业务。这家旅行社的盈利主要是靠在韶山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立的所谓“导游服务中心”,招揽自驾车旅游的游客,安排导游服务,然后由导游带游客消费拿回扣,回扣所得利润与导游的分成方式是“四六分成”(导游得回扣的四成,旅行社得六成)。

  韶山市旅游局成立“红之源”旅行社以及“导游服务中心”所招揽的旅游业务,必须进入指定地点消费,比如:必须把游客带入一家叫“毛氏农庄”的饭店就餐,这家叫“毛氏农庄”的餐馆位于韶山市南环线隧道群附近,老板就是韶山市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外事办主任杨奎的姐姐。

  二、 以权控制、干扰其他旅行社经营,企图垄断市场

  根据《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此条例,韶山市旅游局是无权干涉其他旅行社设立分公司,但是杨奎以“风景名胜管理局”名义,根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严格控制其他旅行社在景区内正常经营。

  例如:2010年3月成立的“红之源”旅行社为什么没有任何限制可以在景区设点、设立门市。但是如:长沙阳光国际旅行社韶山分公司,手续齐全,但是杨奎就以《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为理由,以各种手段干扰其正常经营。

  韶山市风景名胜管理局能给出理由,为什么不批准其他旅行社在景区经营吗?

  试问:旅行社设置地点不能在景区,难道要设置在“山沟里”吗?

  韶山市风景名胜管理局这一个单位,可以否定其他所有行政机构吗?比如 工商局、湖南省旅游局、湘潭市旅游局?

  不难看出,杨奎这些做法,典型的就是以权谋私。希望相关领导,予以查证。

  关键字:怪事!手续齐全合法的旅行社分公司无法正常在韶山景区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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