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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劳动仲裁委突然收回裁决书的背后是什么利益在作怪?
时间:2011-01-10 11:31:3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湖南出现“比李刚更牛的人物”

  2009年8月19日,请求人向当地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为:1、请求人与茶陵电力局的劳动关系;2、请求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3、用工单位违法补偿问题。对此,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由向华任首席仲裁员,王在富、谭武文为仲裁员,刘玉信为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在四次公开审理后,2010年3月22日本案已作裁决。

    在漫长的期盼中,2010年6月25日请求人终于在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了裁决书。裁决结果:一、由被申请人茶陵电力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天内与申请人廖光辉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并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二、由被申请人支付少付申请人工资福利共计人民币29420元。三、驳回申请人廖光辉的其他仲裁请求。结果,虽然对被申请人有些袒护如: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签订合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项合法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但其他仲裁请求还是基本依法进行了裁决。

    可是接着令人不可理解的事是,在请求人收到裁决书的第六天(2010年6月30日)突然接到仲裁委员会的电话,说裁决书的文号错了,要求申请人立即将裁决书交回更换。请求人信了仲裁委员会的话,将裁决书原件交回了仲裁委员会(留下了复印件)。后来请求人再次去找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时,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只是叫申请人继续等待。

    最后,前后经过7次开庭,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时间长达近500天,最后仲裁书于2010年12月31日下发,但结果却是:文号没有错,内容变成了全部驳回申请人廖光辉的仲裁请求。由此说明,并不是裁决书文号错了,很有可能是一种灰色的关系网在作祟。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种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违法仲裁、执法犯法、出尔反尔的做法。不仅是对请求人的愚弄,更是对法律的践踏。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当成了儿戏。

  当时,对于茶陵县仲裁委员会突然收回已下发的劳动争议裁决书,申请人凝惑很多:

    ①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要以一种欺骗手段将已下发的裁决书收回。难道它作为一个法制职能部门不知道这种做法即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吗?

    ②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设在当地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基层法制机构。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请求人的仲裁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这次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份反复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时间长达近一年的裁决书收回,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

    ③目前的中国仍是共产党执政国家,法制比较健全。任何一个有权或有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办事。尽管请求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是一个有垄断权势的单位,在茶陵这个地方有它的独霸之处,但是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如果茶陵电力局仍要继续凭借自己独霸的优势和关系网,以欺骗的手段去蒙骗个别不明真象的领导来出面干涉这宗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依法裁决,企图掩盖他们的违法事实,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到头来只能是给出面的领导抹黑。因为:①有神圣的法律和铁证的事实。②有你们对法律执行部门的监督。③有人民法院和为民说话的新闻媒体。④有社会公德和审案法制人员的正义。所以,请求人深信权不可能大于法,国家到处有青天。

  做为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更是弱势群体的请求人依法提出自己的合法请求。请求监督和职能部门转告茶陵电力局和关切此劳动争议仲裁案的领导,请求他们按照胡总书记的指示“关心民生”切实依法解决好民生中的实际问题。

  最后请求人呼吁,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其家庭的生活和稳定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特需性在于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公正处理,必将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影响劳资双方关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个别人说“你的官司就算打倒中央去,打赢了,最后你还是要到我这里解决。它能左右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违法仲裁、执法犯法、出尔反尔, 它是不是“比李刚更牛的人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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