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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违反了那条法?宁远县安监局这样执法,是有法可依的吗?
时间:2011-02-09 14:03:0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贝宜可
  纪委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我叫荆代夯,今年50多岁,宁远县天堂镇大阳洞村人,老公下岗在家,儿媳外出务工,我在家照看三个孙儿,为减轻儿媳负担在大阳洞江村开了一家小南杂店,生活并不宽裕,快过年了我从正规厂家买了5000多元炮响。一是过年要用,二是清明节家族需要。那想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年的生活费一下被搞光了,他们强行拉走我的炮响,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至今被他们拉走的炮响也不知去向何方,是被私分了?还是卖给了宁远安泰烟花公司?还是真的象他们说的那样上缴公安机关去销毁了?

  2011年元月16日,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对我位于二楼我居住的房间内(非营业场所)在无搜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搜查,收走我价值5000多元的炮响,还以我非法经营的名义收了我1000元钱并当场开了1000元的票(不是罚款票)。假若认定我违法就该告诉我犯的是何法,违反的法是那条那款呀;假若我是非法经营,我就该有利润有违法所得呀;既然要对我罚款就要给我开罚款票呀;既然要没收我的东西也要有罚没收据呀;纵使有一万个理由要对我处罚一千元也要给我听证的权利呀;他们打的是政府整治炮响市场的旗号,做的是违法的事,我相信政府叫他们是依法依规整治而不是违法整治,象我这样被他们处罚的并不仅止我一家(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目无法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在不对我立案调查、不下听证告知书、不下处罚决定书仅凭一张现场检查笔录和一份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保存证据财物清单(其现场检查笔录凭六个字直接认定我违法是错误的且其执法人员未向我出示执法征件,如果不信可对照他们的执法证,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保存证据财物清单并不能直接没收我的炮响和作罚没收据使用)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我违法,罚我1000元钱,收缴我的炮响不开罚没收据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程序乱执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搞乱了社会秩序。至今也无人告诉我违反了什么法那条那款(那怕是口头告知)。

  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他们未告知我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查清事实。《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请各位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宁远政府形象,退还我的炮响和被他们拿走的1000元钱,并对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运成、李国鹏等人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止事一日不解决本人也一日不停止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举报人:荆代夯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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