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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违法违纪办案
时间:2011-03-04 14:24:5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我是一名广东省中山市的新闻工作者,于2011年2月8日上午驾驶车辆返回广东省中山市上班,途径蓝山县岭脚村附近时,一辆车牌号为粤P52137的车迎面驶来。因该车速度过快、行驶轨迹明显不稳,行车路径呈“S”型,将在正常路径行驶的我车当场撞上,并将我车撞至路边沟渠,我从车上爬出后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2011年2月9日,在蓝山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蓝山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不顾客观事实,片面认定责任全在我方。因我急于返回广东上班,加上人在外地,举目无亲,迫于无奈只得接受明显不公的认定,准备花钱消灾!但是办案民警开口就要我先交几万元到交警大队听候处理,且仍然不准提车。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再三要求查看对方车辆的手续材料及驾驶人的驾驶证件,办案民警始终对对方不问一字一句。后经查询,对方车辆驾驶人陈学武不具备驾驶员资格,系无证驾驶。其所驾驶车辆也无任何合法手续,系报废车辆或盗抢、走私车辆。办案民警既不对该车辆的来历、车况进行调查,也不要求对方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基本证件的情况下,就划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何在?

  因为我方车辆所买保险是全保,蓝山县公安局政委也同意在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放车,同时强调如果对方车辆没有合法手续就要依法对该车进行处理,但蓝山县交警大队却一再拒绝放行。继续扩大本人损失。

  蓝山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明知对方驾驶员是无证驾驶,却利用所谓“路权”问题诱导我方签署认可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我方收缴违法处罚金。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中有一人自称受伤,经蓝山县中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额部皮肤裂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后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我方主动垫付伤者1900元医药费,但是在责任没有明确之前,办案民警却多次要求我方向伤者再赔付5000元息事。

  至2011年2月12日,在我方强烈要求下,蓝山县交警大队才委托蓝山县物价局对对方车辆进行物价鉴定,蓝山县物价局因为对方车辆无法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向蓝山县交警大队出具了无法对该车进行鉴定的结果。(时至2011年2月14日我车仍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扣押当中,后经向其上级纪委部门反映2011年2月15日我方在交纳2万元押金并同意该押金可用于伤者医药费得前提下,蓝山县交警大队才勉强同意放车)

  为何在处理双方车辆时,将我方车辆扣押在停车场并收取每日停车费用,而对方车辆就直接拖离现场,并交由车主?

  因为存在太多的不公平,对方车主又口口声声的说,该车是蓝山交警大队刘姓某领导的车,所以出事后我方车辆被扣押,而他的车可以直接拖到修理厂。难道对方车辆的成分真的如此复杂,导致执法程序出现偏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车需要报废处理。如果对方车辆确为报废车辆,那么,维修该车又有何意义?

  本人对蓝山县交警大队个别办案民警违法违纪办案的行径十分愤怒!期望上级部门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角度上,给我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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