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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线公司虚报资本伪造公章,违法骗取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时间:2011-03-15 10:33:4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新干线公司涉嫌违法骗取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爆料:长沙市新干线旅游运输公司成立的黑幕。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长沙市的旅游客运企业中,有一家公司名叫“湖南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喻国民。

  据准确消息:以喻国民为法定代表人的湖南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新干线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虚报注册资本获得注册,后经过提供一系列的虚假材料,采取掩人耳目和瞒天过海的手段经多次名称变更演变而来。

  为骗取省际、市际包车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又采取伪造《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公司资料》,并违法伪造“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和“长沙迎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迎宾公司)”的公章,擅自将具有省际、市际旅游和包车经营资质的迎宾公司的38辆旅游客运车辆更名至新干线公司名下,滥竽充数,以虚假扩充其车辆数,违法向省运管局申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新干线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获取工商注册;通过伪造公文、伪造国家机关公章和其他企业公章,假借其他企业的车辆数,非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其非法获取的省际和市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严厉打击。

  具体事实如下(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的函》和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文):

  

  一、新干线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获取工商注册。

  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以喻国民虚假出资102万元,李进虚假出资98万元非法获得湖南省工商局申请登记,在2005年3月11日已被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以芙工商案字(2005)第23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该虚假出资的非法行为至今未改正。

  其分别在2005年11月14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7月19日、2006年11月27日、2008年7月28日和2008年12月30日的变更登记中,均未提供真实材料,并且在变更资料中没有由每位股东真实签名。该案已由长沙市工商局于2009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长沙市工商局经查明事实后,向当事人新干线公司送达了长工商听字(2010)1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干线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事实确凿,长沙市工商局认定:新干线公司的违法行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9条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新干线公司通过伪造公文、伪造国家机关公章和其他企业公章,假借其他企业的车辆数,非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同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2006年7月,新干线公司在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资质时,为满足上述规定中车辆数量的硬性要求,蒙哄过关,达到骗取经营资质的目的,喻国民利用在新国线公司负责的权力和方便,欺骗长沙市车管所和经营业主,伪造了一份《企业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并盖上了伪造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把新干线公司篡改为由新国线公司的前身“迎宾公司”在2005年12月17日变更而来。而实际情况是:迎宾公司在2005年12月17日从未向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有省工商局调查的结论为证。

  然后在办理车辆从迎宾公司过户到新干线公司的过程中,又伪造迎宾公司行政公章,将迎宾公司名下的39台中级以上的旅游车擅自变更到新干线公司名下,以适应成立该公司车辆数量资质的需要。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并查证核实上述情况。已致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更正。

  上述伪造的《企业注册登记公示资料》、“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和迎宾公司行政公章等,已经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后,出具(长)公(刑)鉴(文检)字[2010]12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十分明确指出:

  “送检的《企业注册登记公示资料》上所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印文与高新分局经侦大队提取的同名真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从湖南省工商局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中,新国线公司在工商登记中从未变更登记为新干线公司过。

  假的就是假的!永远也真不了。

  

  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要求评审和审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名单; 9.营运客车明细表;”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但新干线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多次提出需要整改的、虚假出资的营业执照,所提供的车辆是以虚假和伪造相关文件及印章过户的虚假车辆数。同样,所提供的驾驶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也是本属于迎宾公司的驾驶员的。所以新干线公司既不具备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同时完全不具备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最基本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喻国民为首的“新干线公司”以牟取旅游客运的利益为目的,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经营资质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其骗取的经营资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另外,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特申请:

  一、依法追究喻国民的刑事责任,以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此向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提取公诉。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湖南新干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依法撤销对喻国民以“新干线公司”名称申请的经营资质。立即停止办理新干线公司的所有道路运输业务和审批业务。

  四、将喻国民骗取迎宾公司的38台旅游客运车辆恢复至迎宾公司(现名称为: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后,重新办理营运手续。

  五、妥善处理“新干线公司”利用迎宾公司骗取资质后衍生的现有车辆,最大程度地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以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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