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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权力的违法行为该谁管?
时间:2017-09-13 00:58:32来源:作者:
1.对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及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017年7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省直机关2016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奖金的电话通知》第四条:“有关问题的处理”的第一款:“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和因受处分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奖金。”

  3.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湘未管发【2017】1号”文件第六章规定将“湖南省省政府核定的公务员年度个人绩效考核金”进行再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是否与上述《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相违背?

  4.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权力擅自将《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折扣后以每个月发放的形式进行再次分配。假定未管所某公务员ZW在2017年度的1-11月份“表现突出”被再次分配最高等次的奖金,而其第12月份因贪污受贿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务员ZW因受到国家刑事处分应当“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2017年7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的《电话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其基本释义是: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因受处分不定等次的有关人员应当是一分钱“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都不能享受。那上述假定的未管所公务员ZW因贪污受贿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按规定应当是一分钱“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都不能享受,可其已经拿到手的1-11份的“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是不是应当退还上缴国家财政?可其依照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湘未管发【20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可以享受1-11份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

  由此看来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进行再次分配的《湘未管发【2017】1号》文件是与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2017年7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的《电话通知》是相冲突相违背的!是违法的!

  5.中央再三强调“权力不能任性”!对公权力而言理当“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权力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与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背道而驰!其上述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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