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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公安为何对强闯民宅伤人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17-09-13 02:17:54来源:作者:
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强撞民宅寻衅滋事打伤受害人衡东公安“不作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叫单国良,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丨码:430424197309244***,衡东人,现住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三组安置房601室。

  2016年2月19日以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因不满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不能,遂纠集10余人,冲进受害人单国良家,寻衅滋事。该犯罪嫌疑人多次(四次)来单国良家泄愤报复,耍威风,当时受害人单国良妻,在制止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事其先准备的凶器击伤。受害人单国良岳父见状,为保护其女儿,同样遭违法行为人单晚青、袁润芝、单谷秋、单冬青四人冲上来将其拳脚相加暴打在地。随后单国良姐及父单玉华上前阻拦单晚青继续施暴,也被打倒在地。面对犯罪嫌疑人单晚青为首的多名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严重危及到家人安全情形,受害人单国良刚上前几步,就被违法行为人单晚青纠集的十余人团团围住,最先带头动手的是单晚青,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将受害人单国良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手指脱臼。继而受害人儿子单沺宇对犯罪嫌疑人如此疯狂寻衅滋事,上前阻拦,同样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拳脚相加。

  对于这样一起事前有预谋、精心策划,并且多次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四次)强撞民宅的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时受害人就报了案。然而,衡东公安至今对此案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不依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反消极不作为。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其行为性 质 是强撞民宅寻衅滋事,其手段为致多名受害人受伤。该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极大,手段恶劣。据此,受害人请求衡阳市相关部门领导对此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依法监督。督促衡东公安对此案的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 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受害人单国良2016年2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单晚青违法犯罪行为报案至今已有一年零七个月。受害人有理由认为:衡东公安对此案的处理,完全是有悖于法律之规定。从上述法律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单晚青完全符合该条的行为模式,应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受害人单国良请求有关部门领导依法监督衡东公安“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保障公民正常居住生活不被非法侵害。

  附:证据一:法医鉴定三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据三:证人证言

  受害人:单国良

  联系电话:18973445577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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