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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江华县依法追究东田派出所干警徇私枉法的行为
时间:2017-12-14 02:36:48来源:红网作者: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罗词恒,男,现年50岁,江华瑶族自治县东田镇东田村人。2017年11月1日,我与儿子罗序家及儿媳黄春香一起用5天的时间将家中菜地全部挖好并整理成一乡一乡的菜垄(附图1),11月5日女儿罗家妹全部撒上菜种。2017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我与妻子蒋辉凤一起来到地里查看时,发现本村罗词林家喂养的鸡在地里找食,将菜地菜垄全部划乱、啄平,菜垄里播撒的菜种全部划食干净(附图2)。于是我随手捡起泥块将鸡赶走。由于当时菜地邻近罗词林家部分围上了菜地网,鸡无法逃出,于是我与妻子一起将没有及时逃出的一些鸡抓起扔出菜围外,当时并没有打死他家的任何鸡,况且扔出去也不可能将鸡扔死。我们回家后不久,罗词林母亲陈水姣拿着一只死鸡来到我家说是我们打死了他家的鸡,我们与其理论并郑重告诉他我们并没有打死他家的鸡。然而陈水姣却不听任何解释,用尽各种污言秽语在我家肆意漫骂。罗序家回来后看到陈水姣扔在我家的鸡后极为恼火,他捡起来后将死鸡扔到门外,于是陈水姣便转向罗序家进行漫骂,尔后罗序家又将死鸡捡起送回陈家。当天下午约四点多钟时,陈水姣请来村里干部黎忠简到我家田里解决此纠纷。当时村主任黎忠简当面询问陈水姣“罗序家打了你没有”,陈水姣明确表示“他没有打我”。

2017年11月8日,作为原东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罗词林在伪造他人签名造好系列假证后指使家人报警诬告陷害罗序家殴打陈水姣,东田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将罗序家带到派出所询问。我们找到村主任于当天下午到派出所证明罗序家没有打人后,罗序家才于当天傍晚才被放回家来。罗词林见诬陷罗序家以使其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未能达到,转而又向江华县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控告我打死其鸡,2017年11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东田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我实行行政拘留三日、罚款80元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罗词林伪造他人签名,故意制作虚假证据向东田派出所诬告陷害罗序家并意图使其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东田派出所却因为与罗词林家有关系就徇私枉法,对罗词林的严重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反而故意帮助伪造假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的违法人员罗词林以达他所说的“早就想整他了”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与罗词林家死鸡纠纷一案,本来就是很小的一件事,况且公安机关并无证据证实是我打死了他们家的鸡,事实上我也没有打死他们家的鸡,对于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作为处于公正立场的派出所本应先在充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然后再根据调解情况再行处理。然而东田派出所干警却并未遵循此原则,也没有按照此程序进行处理,而是凭着与罗词林家的关系偏听偏信,徇私枉法,草率的对我进行行政拘留,完全置我们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请问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请求依法惩处伪造假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的违法人员罗词林的法律责任,及追究东田派出所干警徇私枉法的行为,还我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公道,还百姓一个晴空,还法治一个公平正义!

  控告人:罗词恒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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