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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区消毒技术规范
时间:2009-11-11 13:36:3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锡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67—2004)
2004-02-17发布 2004-02-1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佘锐萍、曹平、祝俊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疫点、疫区等的紧急防疫消毒、终末消毒技术以及受威胁区的预防消毒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发生怀疑、疑似或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疫点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养禽小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加工、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则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2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 km~5 km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2.3
受威胁区
指疫区周边外延5 km~30 km范围内的区域。
2.4
消毒
是指用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病鸡体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
2.5
预防消毒
又称定期消毒,是为了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对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所进行的常规的定期消毒工作。
2.6
紧急防疫消毒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发生后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养禽场、禽舍、禽只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及时进行的防疫消毒措施。
2.7
终末消毒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后,待全部病禽及疫区范围内所有可疑禽只经无害化处理完毕,经过21d再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3 疫点、疫区消毒
3.1 疫点的紧急防疫消毒 
3.1.1 用0.3%二氧化氯或0.3%过氧乙酸等溶液对病禽舍进行喷雾消毒。
3.1.2 禽舍清理
彻底将禽舍内的污物、鸡粪、垫料、垫料、剩料等各种污物清理干净,并作无害化处理。可移动的设备和用具搬出鸡舍,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地点清洗、消毒。
3.1.3 火焰消毒
鸡舍清扫后,应用***对鸡舍的墙裙、地面、笼具等非易燃物品进行火焰消毒。
3.1.4 冲洗
对鸡舍的墙壁、地面、笼具,特别是屋顶木梁柁架等,用高压水枪进行冲刷,清洗干净。
3.1.5 喷洒消毒药物
待鸡舍地面水干后,用消毒液对地面和墙壁等进行均匀地、足量地喷雾、喷洒消毒。
3.1.6 熏蒸消毒
关闭门窗和风机,用福尔马林密闭熏蒸消毒24h以上。
3.1.7 禽舍外环境消毒
对疫点养禽场内禽舍外环境清理后进行消毒。
3.2 疫点、疫区交通道路、运输工具的消毒
3.2.1 封锁期间,疫区道口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2.2 运输工具必须进行全面消毒。
3.3 工作人员的消毒
参加疫病防控工作的各类人员应进行消毒,其中包括穿戴的工作服、帽、手套、胶靴及器械等,消毒方法可采用浸泡、喷洒、洗涤等;工作人员的手及皮肤裸露部位应清洗、消毒。
3.4 疫区的终末消毒
在解除封锁前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方法参照紧急消毒措施。
3.5 污水处理
以上消毒所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受威胁区的预防消毒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威胁区的养禽场、家禽产品集贸市场、禽类产品加工厂、交通运输工具等场所应加强预防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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