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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
时间:2009-11-11 13:37:19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刘玉
  
一、产地环境
  (一)场址选择
  1、猪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排水便利、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2、周围1000米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等污染源。
猪场距离干线公路、居民区、学校和公共场所或其他养殖场500米以上。
  (二)水质
  水质符合NY5027-2001的规定。
  (三)空气
  场区、猪舍内空气质量符合GB/T18407.3-2001的规定。
二、建筑要求
  (一)规划布局
  1、猪场周围设有围墙或绿化隔离带。
  2、管理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要分设,管理区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3、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二)设施设备
  1、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消毒池,长度为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周长的一周半,宽与大门相适宜,消毒液的深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在消毒液中。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垫)。
  2、猪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
  3、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建造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易于清洗消毒。
  4、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兽医室,并配备所需的药品。
  5、设有保证通风良好、防晒、防潮、防霉变与生产相适应的饲料加工储存场所。
  6、应具备防蚊蝇和啮齿动物设施。
三、饲养管理
  (一)品种
  养殖品种以杜洛克、长白、大约克及其二元和三元杂交猪以及斯格、冀合白、PIC等配套系猪为主。
  (二)饲料
  1、外购预混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来自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审计登记证的单位,有产品批准文号。
  2、饲料原料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和制药工业副产品。 
  3、饲料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嗅,符合GB13078的规定。
  4、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并严格执行休药期。
  5、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
  (三)兽药
  1、兽药来自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单位,产品有批准文号。
  2、治疗和预防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使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3、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规定的药物。
  4、不得直接将兽药添加在生猪饲料中。
  (四)技术规范
  1、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本场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2、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方式。
  (五)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2、场内兽医和配种人员不得对外从事诊疗和配种业务。
  3、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
  (六)消毒
  1、应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畜禽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
  2、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低毒、高效、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3、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
  4、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更衣和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彻底消毒。
  5、猪舍消毒: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6、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等进行喷雾或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7、带猪消毒:每周进行带猪消毒1-2次。
  (七)规章制度
  具有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四、防疫、检疫及疫病控制
  (一)免疫
  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2、疫苗必须来自当地畜牧部门指定的供应机构,并有批准文号。
  3、疫苗贮藏条件须符合规定要求。
  4、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
  (二)监测
  制定疫病监测方案,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常规监测的疫病包括: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结核病等。
  (三)检疫
  1、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严格进行检疫。
  2、引进的猪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3、生猪出栏前应首先向当地动检部门报检,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4、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取得《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证明》方可运输,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其他偶蹄动物。
  (四)疫病控制
  1、发生疫病时,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2、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五、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猪应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三)对粪尿和污水等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档案记录
  (一)猪场应建立档案室、将各个岗位的记录资料定期归档。
  (二)各岗位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断奶、转群登记。
  (三)种猪的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四)饲料品种、来源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五)建立并保存免疫记录,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免疫时间等。
  (六)建立并保存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
(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剂量和治疗处理情况。
  (七)生猪应有销售记录。
  (八)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七、销售
  有生猪销售合同、固定的销售渠道。
八、规模
  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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