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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_安徽省低保政策
时间:2017-06-06 10:45:58来源:作者:

  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_安徽省低保政策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农村低保的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关于农村低保的信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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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法规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区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共分10类:1、五保对象,2、孤老及困难烈军属,3、无劳动能力,4、无生活来源,5、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人,6、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无赡养扶(扶)养能力,7、重度残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常年重病,9、突发事故,10、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补助:(1)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人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三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和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4)因赌博、吸毒和违反婚姻法、违法收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6)群众反映强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7)经区政府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及其他农村“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特殊困难户,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均按其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标准,本着既与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我区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现确定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在原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具体保障办法

  (一) 收入计算。农村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所有成员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抚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议事会议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导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低保金由乡镇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四) 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农村“低保”一定要规范运作,并不断创新管理方式、运作程序,总结推广新经验。 1、要严格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布时间须满五天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要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确保不漏掉一个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不能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3、要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要定期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人员变化情况和低保金接收情况进行审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逐级告知村委会、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手续。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筹集体制,根据各乡镇(大正示范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实行分级分类按比例承担的原则,采取由区镇村三级分级负担,分类实施的办法。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华山、王舍人、郭店、港沟、遥墙5个乡镇按区镇2:8的比例分担;东部地区彩石、孙村、董家3个镇和大正示范区按区镇5:5的比例分担;南部山区仲宫、西营、柳埠、高而、锦绣川及东部地区的唐王6个乡镇按区镇8:2的比例分担。农村低保金要科学准确地搞好测算,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及时向同级财政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所分担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金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资、集中统筹管理使用”的原则,建立集中统筹使用“低保”救助金的平台。

  区政府和乡镇(大正示范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将相关资金向“低保”救助倾斜。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将农村“低保”制度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乡镇(大正示范区)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乡镇(大正示范区)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镇财政承担的低保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准落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乡镇必须为民政办公室配备微机,以实行微机联网调度管理,网上传输申报。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不被挪用和挤占。

  (二) 积极倡导社会互助和扶持劳动致富。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五保对象、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乡镇政府要和村委会研究具体帮扶办法,明确帮扶责任人,可采取与困难户结对帮扶等方式,切实解决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 狠抓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不错保、不漏保、不重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要追回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 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既是中央、省、市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健全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需要。为确保把这一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事办好,各级都要与城镇“低保”一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区和乡镇都要在确保保障金足额列支并及时拨付到位的前提下,要切实保障“低保”机构的办公交通等各方面工作费用。

  (五) 区镇两级都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区民政局举报监督电话8161210。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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