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器广告侵犯肖像权为由,影视明星徐静蕾将某电器公司及某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北京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8月,徐静蕾发现,某广告公司承办的家电杂志在2013年第15期整版擅自使用其肖像宣传中山某电器公司所产的电器。经调查发现,该家电杂志在全国各大商场均有宣传。
徐静蕾认为,电器公司和该家电杂志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载有其肖像的照片进行营利性使用并广泛宣传,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同时侵犯了她作为影视导演、演员、公众人物许可他人使用自身肖像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徐静蕾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公开对原告进行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任明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