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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业局对某农药企业和电视台违法发布农药广告处罚被撤销案
时间:2009-10-14 15:22:50来源:作者:

[案例概述]

 

      200056,某县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县一农药生产企业正在本县电视台上作虚假广告,谎称该企业生产的15%高渗对硫磷乳油可适用10余种农作物,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好产品。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另查明,该产品的广告内容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

 

      根据调查结果,某县农业局对该农药生产企业和县电视台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某农药生产企业和电视台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2.没收广告费2万元;3.处以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4万元。

 

      某农药企业和县电视台均不服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以某县农业局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关系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相对人进入特定行为领域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对于未获得许可即从事相应活动的相对人或获得许可后实施违法活动的相对人,法律往往都规定了行政处罚,以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许可权与相应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权是结合在一起,由同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立法者基于各种考虑,可能将二者分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农药广告审查和违法广告的处罚就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媒介发布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为落实《广告法》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和农业部共同发布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其中第5条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据此,农药广告发布的审批权即许可权在农业行政机关。但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根据《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权,不具有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案中,某县农业局在不具有违法广告处罚权的情况下,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企业及媒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越权执法。因此,某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后,撤销了其对某农药企业和县电视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某农药企业和县电视台不应受到处罚,县农业局可以通过向县工商局通报案情的形式请县工商局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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