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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潜规则什么是不道德
时间:2009-04-26 13:00:1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李玟

在华跨国公司必须在中国新的商业环境和跨国公司的道德法律之间求平衡,他们需要为此制定细致的公司政策

  中银香港正计划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人才以代替因为涉嫌挪用公款的原副总裁朱赤和丁燕生,按照猎头公司的“行规”——这种级别的人通常需要至少半年才能够找到;而在朗讯前中国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因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被解雇后,朗讯中国可能要面临公司历史上最长的“真空期”——虽然开出40万美元的年薪,但是朗讯中国至今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公司领袖”。
  这是跨国公司违反商业道德而遭受损失最真实的写照,然而这并不仅仅是涉及公司高管的商业道德个案。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20多名中国区员工,理由是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今年7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爆发“集体怠工事件”,主要原因是内地员不满与香港员工薪资不公平以及不近人情的管理方式;几天后,美国杜邦公司也因为美国环保署(EPA)一份关于其特富龙(Teflon)产品可能含有潜在危害健康材料的报告而遭到中国消费者对其不粘锅产品的抵制。
  这还是我们认识的那个“诚信、平等、尊重、以人为本”的跨国公司群体吗?在经历了近20年中国市场的耕耘后,“学会盈利”的跨国公司开始面临来自商业道德的挑战,而来自中国消费者的反应更为强烈,本刊去年的调查显示,在东芝笔记本、三菱帕杰罗等质量问题曝光后,“有65%的消费者认为问题出在跨国公司身上”(参见《环球企业家》2003年7月号)。
  中国的消费者正在成熟和理性,“跨国公司必须考虑产品承载的道德意义,毕竟中国人的综合消费水平在提高”,一位接近雀巢的人士说;另一方面,中国的外资管理正在从市场准入的监管,向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并用法律手段监管的市场行为过渡,跨国公司将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转移到中国的做法正在遭到中国严格的环保标准的监督。
  虽然目前来自跨国公司的商业道德案例似乎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同样支持的观点亦认为跨国公司都在不遗余力地提倡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建立公平的环境、进行良性的竞争以及提供健康的产品等,但是更激进的观点则认为“冰山一角”不容小视——遵守商业道德是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利器,如果有20%的公司违法意味80%的公司将受到损失。

  贿赂是否有黑、白、灰之分?
  在面对商业道德的诘问时,高管们常常表现的相当无奈——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中国市场,如何能保证取得利润的同时,达到商业道德方面的诉求。在“朗讯风波”之后,在华跨国公司的总裁则常常被董事会责问,“你所谓‘本土化’措施是不是包括对客户行贿?你报告中的‘中国特色’是不是就是‘潜规则’?”
  情况就像在“***桶旁抽烟”。在项目审批制、税收政策、市场准入方面,跨国公司难免会利用贿赂手段作为打开中国市场的“钥匙”。安邦咨询引用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对手、客户都在贿赂,跨国公司如何置身度外?不在少数的跨国公司开始“默许”这种态度——“‘灰色行为’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合理的腐败行为”,三菱电池中国区域前任市场总监文少波说。跨国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也为此“大开绿灯”,在电信行业的跨国公司中,通过对客户和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诸如聘为顾问、许以股权等变相贿赂,以争取大单的操作模式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事实上,任何商业活动都无法逃避“潜规则”的影响,“关键的问题是哪种潜规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中欧商学院的访问教授乔治·安德罗(Georges Enderle)说。在他看来,贿赂与合法报酬之间存在黑、白,也存在灰色区域,而区别“颜色”的手段在于考察“透明度”:贿赂行为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支持,是否需要公布报酬,谁会受益谁会受损;另一个手段在于经济方面,实施贿赂的人必须考虑到行为的影响:这不仅关系自己的公司,而且关系到受影响的所有风险承担者。
  在执行层面,乔治·安德罗更具体的建议称,公司应该制定针对贿赂行为的政策,是否贿赂的决定不应该由员工个人做出;同时,强势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有着更好的判别能力,要为在处理贿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政策;另一方面,中国正在被国际投资者用贿赂与腐败等国际标准来做出评判,这将有助于改善环境。
  虽然贿赂的“颜色”多样,但远离贿赂仍然是最安全的避风港,更多的跨国公司用全球统一的商业道德标准对“中国特色”做出修正。2003年年底,沃尔玛涉嫌为了拿到进入昆明的许可证而向当地的政府官员行贿,这一度让这家世界上最著名的零售商蒙羞,总部随后在美国宣布,要对所有雇员和潜在雇员的犯罪记录进行备案。

  “双重标准”能否走得通?
  跨国公司在利润与道德之间最难做出的决定,则是在提供健康安全产品的时候,是否会采用与本国市场不同的 “双重标准”——同样的一种产品,在欧洲、美国等市场的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均有相关标识或警示,而在中国市场并没有。2003年年底,中国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公司,因为雀巢食品外包装上没有关于转基因成分的相关标识;此后不久,一名乙肝患者的家人向法庭指控葛兰素公司,指出它出品的治疗乙肝药物贺普丁(拉米夫定)的中文说明中,没有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等警示语。
  虽然雀巢声称自己的产品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科学界亦对转基因食品给出肯定评价,但更多的观点则倾向于企业应该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而不是用自身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消费者。“在国外进行市场销售的过程中,跨国公司通常不加一句警示语,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婴儿配方奶粉、香烟、化学品、杀虫剂、处方药非处方药一类的产品,出售给没有足够知识加以辨别的国外消费者,这种做法在它们国内会被视为不道德或违法。”美国管理学家普拉卡什·赛提指出。
  这无疑对跨国公司中国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严格的考验——重估中国市场的产品责任风险。跨国公司通常的产品策略是根据当地有关的法律政策及竞争环境、消费水平做出的,而过去中国市场质量标准及法律政策的空白,以及消费者的薄弱意识都可能让跨国公司出现“纰露”。
  更多的跨国公司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修正自己的行为。雀巢的产品在推向中国市场前,都会经过总部监管部门再三检查,必要的时候,还会提请董事会最后拍板;而葛兰素在加强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联系后,一些重要药品投放到发展中国家的决定,则必须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通过。
  “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型企业,对产品的保证也是其应有之意”,中欧商学院研究“社会企业”的教授肯纳·郭尔(Kian Gohar) 说。这同样要求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必须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做出取舍,在寻求利润的同时,也保证其产品是安全和健康的,进而在市场上营造公平的环境。

  替罪羊是否承担一切?
  在这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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