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来看,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各种大股东侵害现象会减少,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过渡期(两到三年)保持高度的警惕。另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一股独大或高度集中的格局,这也就意味着其他的流通股股东,包括基金在内的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都只能成为被动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的时代仍需要等待。或许有人会认为,监管有效性的提高会有助于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减少,逻辑上是这样,但有效监管体系的完善非一日之功,尽管我们看到了包括刑法、公司法以及具体监管措施上都有很大的改善,然而,在虚增利润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所获惩罚最高不过区区30万元的经济处罚的情况下,短期内投资者还能对此寄予过高的奢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