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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球Google我们的生活将怎样被一家公司彻底改变》“登月”计划(4)
时间:2009-11-09 14:44:5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吴慧
这些出版社在诉状中辩称,一直以来,他们的业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辅助性收入获得的。所谓的辅助性收入就是通过允许他人出版作品摘录来获取许可费。他们同时指出,谷歌作为一家商业实体,为了“增加其网站上的用户流量,以达到从他的广告客户那里收取更高的费用”的目的,作为一家商业实体的谷歌竟然打算在网页上将扫描过的图书的摘录展示出来。这无疑是在抢出版社的饭碗。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主席帕特里西娅•S.施罗德(Patricia S. Schroeder)告诉《纽约》记者说,Google是一个伟大的搜索引擎,她本人非常喜欢。“但是必须要有人为这种搜索买单,”她接着说,“我要对谷歌说,‘我们来做个交易吧。你可能会少赚一点,但我认为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让大家都有钱赚,怎么样?小伙子们!让大家都有钱赚,你们不能太贪了’!”

对于一个把“不作恶”作为座右铭的公司,这次诉讼显然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不作恶”成为谷歌一直奉行的企业信条,是其有意为之的结果。故事要追溯到1999年,当谷歌第一次开始招聘能够为谷歌的前途带来敏锐的洞察力和正确的判断力的非工程类员工时,经验老到的谷歌人非常关心的是新来的那些MBA们会不会为了迎合公司的广告客户或者推行新产品而强迫他们修改搜索程序。因为在他们眼里,MBA通常都很热衷于做这类事情。为了表达这种担心,作为最早进入谷歌的员工之一,埃米•帕特尔(Amit Patel)将“不作恶”三个字工工整整地写在了公司唯一一间会议室的白板一角,以便让每一个谷歌的销售人员和他们的客户都能看得到。

几年后,谷歌的员工数量已经增至数百人。当人力资源团队开始甄选一些口号以显示企业价值的时候,另一名工程师,保罗•布奇海特(Paul Buchheit)建议把帕特尔提出的“不作恶”列为公司的口号之一。因为在加入谷歌之前曾经在英特尔工作过,布奇海特对于一般大公司都会提出的类似“努力争优”这样的既空洞乏味又典型化的目标很是反感,认为谷歌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他觉得判断企业价值的口号应该是属于“一旦你把它确定下来,就很难去更改”的那种。当布奇海特成功地实现了将“不作恶”列为公司的口号之后,帕特尔把这三个字写在他所经过的每一块白板上面。尽管听起来没有“你不能靠做坏事赚钱”更清晰有力,并且只是谷歌公司“认为可以做到的十件事”之一,但是通过帕特尔和布奇海特的努力,“不作恶”还是很快地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代表谷歌价值的口号。之前一直有批评家说,正是由于谷歌没有很好地遵守它倡导的“不作恶”信条,才最终导致了2002年因为建立反科学网站而受到审查;在2003年还获得国际保护隐私协会主办的“美国大佬奖”提名。曾获普利策奖的《纽约时报》王牌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曾以《谷歌是上帝?》为标题对其进行了一番羞辱。然而,所有这些向谷歌自我界定的商业道德信条提出的挑战中,最有力的无疑是代表了整个图书界意见的这两起诉讼,就好像在指着谷歌的鼻子对其所犯下的罪恶进行谴责。这对谷歌来说显然是一种痛苦的侮辱。

就在第二起诉讼案提出后不久,谷歌将给它带来污点的“谷歌出版计划”更名为“谷歌图书搜索计划”。公司声称,“谷歌出版”这个名字容易让使用者误认为这个计划是用于帮助用户进行网页打印的。公司的官方博客文章则表示,可以把这次项目名称的更改看作是改善公共关系的预演,并对这样一种说法进行了否认:“不,我们并不认为新名称会改变某些家伙对这个项目的看法。”

当密歇根大学由于在“谷歌出版计划”中发挥的作用而被卷进谷歌侵犯版权诉讼案的时候,斯坦福大学决定,为了谨慎起见,只允许谷歌扫描1964年之前出版的图书。斯坦福大学的图书馆馆长迈克尔•A.凯勒(Micheal A. Keller)解释说:“我们不是公共机构,我们没有能够使自己免于被起诉的国家赦免权。”然而,在密歇根大学,谷歌拥有着坚定的合作伙伴——由于享有国家豁免权——密歇根大学在诉讼抵达时没有退缩。该校校长玛丽•苏•科尔曼女士,为谷歌的图书数字化项目辩护,认为谷歌公司是“我所经历的最革命性的企业”,图书搜索项目将为出版商们提供“大规模的免费目录”,尽管他们并不欣赏。她开玩笑说,出版商只是把“摘录”看作是一个由“几个字母组成的单词”,而对于她来说,“我承认,当我要寻找一本书时,我看中的是它是否能引起我的兴趣,是否包含我需要的信息,是否真的适合我。我看不出这些查找的方式有什么区别,包括在网上看摘录,或是找图书检索卡,或是站在书架旁翻查一本书等”。

快要发霉的图书检索卡被谷歌和它的维护者们一次又一次地提起。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为谷歌的图书数字化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说:“出版商们一直要求他们的许可权有效,为完成21世纪的图书检索提供保证。但是在人类历史上,有哪部法律曾经规定过必须要在作者(或出版商)的允许下才能将作品列入图书检索卡中呢?”有关图书检索卡与谷歌网上摘要孰是孰非的争论,其焦点在于,谷歌搜索结果中提供的内容摘录是结合上下文得来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之前的人类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这些内容摘录不能提供一本完整的书的全部内容,但是比起只能提供作者、书名、出版商以及几个标题的传统的图书检索卡,它能提供的信息显然要多得多。谷歌设置了安全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限制那些还没有取得版权持有人许可的图书在一个搜索词的指示下每次最多只能获得3个有关图书内容的摘录。尽管如此,图书摘录也将使谷歌有足够的能力来吸引更多的访客,访问量的上升则意味着广告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因此,21世纪的图书检索卡面临着新的问题:谷歌应该与出版商和作者分享利润吗?

或者,至少谷歌应该与其他搜索引擎分享它所获得的数字化图书?出版商在他们的诉讼状中指出,他们并不反对图书数字化,事实上,他们已经加入了开放内容联盟(Open Content Alliance)——在这个联盟中,要将获得版权持有人许可的图书数字化,然后使数字化的拷贝为所有的搜索引擎服务,无论它是不是联盟成员。这一举措最早开始于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的布鲁斯特•卡尔(Brewster Kahle)和雅虎的合作。2005年年初,他们收到过惠普(HP)和阿杜比公司(Adobe)捐赠的设备和软件。但是,这些捐赠远远不够。雅虎没有公开透露其财务费用,但据估计,它第一年花费在该联盟项目上的数额应该是在30万到50万美元之间。该联盟是依靠其他基金会的施舍生存的,比如在2006年他们就得到由斯隆基金会(Sloan Foundation)提供的100万美元对存放在几家图书馆内的反奴隶制材料进行扫描。

这一倡议也受到以谷歌为首的一些机构的阻碍。卡尔表示,一些机构里的图书馆馆长告诉他,他们将只允许其书籍被扫描一次,而且他们不能参加开放内容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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