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定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见附5)。
2.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四)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5)。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见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附件下载: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附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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