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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正式运行
时间:2016-05-13 00:46:25来源:作者:

2016年5月1日,农业部组织开发的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正式运行。详细内容请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医[2016]3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部组织开发了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运行。为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中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关闭新建申请功能。2016年7月1日前企业用户可使用原有账号和密码在旧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二、自即日起,申请人应按照新《办法》要求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并登录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网址:http://nybsysp.agri.cn)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相应附件。新系统的用户账号与旧系统相同,企业用户的新密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三、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纸质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抽样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转报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以下简称办公大厅),同时在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操作。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及比对试验方案、协议、药学研究资料等文件应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中。

  四、兽药生产企业变更审批信息的,变更的信息应通过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兽医局更新系统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后,企业方可申报审批事项。

  五、生物制品类需样品抽样的,企业应先联系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抽样后再网上申报,并将《抽样单》作为附件上传到新系统中。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旧系统中受理的申请,继续在旧系统按原规定办理;已在旧系统申报但办公大厅尚未受理的,申请人需在新系统重新填报,办事条件按原规定执行,并需在其他附件栏中上传原申请表首页,在申请表备注项中注明旧系统申请的流水号,办公大厅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情形之外的,均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七、办事条件按原规定在新系统填报的申请,新系统有要求但按原规定不需要上传的附件,申请人可用说明性文件替代;原规定需要上传但新系统没有要求的附件,申请人可将有关附件上传至其他附件栏。

  八、新系统建议使用IE浏览器。系统操作如遇问题,请咨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康孟佼,电话:010-62103952;吴涛,电话:010-62103986。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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