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资营销活动中,非卖品和赠品捆绑促销俨然成了一种新的营销手段。目前在山东、河南等省,一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将若干种肥料组合起来售卖,其中包含一两种非卖品或赠品,声称免费赠予,以此带动其他肥料销售。这些非卖品或赠品,大都是有机肥或中微量元素, 大部分是“三无”产品。
将肥料冠以非卖品和赠品字样,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山东某县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曾解释,类似产品因未作为商品在市场交易,目前尚无明确的执法依据和监管办法。
正方:营销创新无可厚非
毋庸讳言,将非卖品肥料和其他肥料组合营销,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这在其他行业也是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零售领域更是司空见惯。通过这种组合策略,一方面可以促进主打产品的销售,一方面搭送的非卖品或赠品,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和回报,所以这是一个双赢的营销模式,有其可取之处。
当然,相当部分的赠品和非卖品在包装标识上不太规范,比如没有农肥登记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但包装上的瑕疵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只要产品质量可靠,这种营销模式就无可厚非。
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看,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非卖品缺乏“用于销售”的特征,故不属于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再从行业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分析,无论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还是《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都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为允许,这是市场经济的准则。
反方:非卖品促销藏猫腻
任何一种产品,只要被用户使用,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和渠道,都必须纳入到必要的监管体系中,我们不能依靠人的道德自觉和良心来维系一个市场的健康。而现实是,这些赠品已经变相地脱离了监管范围,因此必须进行规范。
从实际情况看,所谓的赠品和非卖品,因为没有经过必要的生产许可和肥料登记环节,质量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纠纷,更是难以溯源追偿;其次,所谓的让利促销也不过是一面幌子而已,大家其实都心知肚明,还是那句老话:“羊毛出在羊身上”。此种操作模式有不正当竞争之嫌,这也是为何部分经销商对市场上的非卖品促销喊打的原因所在。
从法律角度探讨, “非卖品”虽并非“商品”,它作为一种消费行为却是确定无疑的,即存在 “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事实。不过,这是一种事后保护,只有危害产生之后才能提出赔偿,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基于此,对于非卖品和赠品促销,有必要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或规范。
(吴言)(作者:吴言 责任编辑:ya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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