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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时间:2010-07-08 10:12:1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刘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后,与法律相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几个主要法规也相继实施。“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与此同时,地方立法进程也在逐步加快。截至目前,浙江、北京、黑龙江、辽宁、江苏、陕西、湖北、湖南、山东、安徽等10省(市)人大已经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实施办法。

 

  至此,“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构建完成。

 

  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也纷纷将扶持政策向合作社倾斜。

 

  在税收优惠方面,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在财政扶持方面,2003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已经达到13.75亿元。农业部从2004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目前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45亿元,扶持了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国家涉农建设项目支持方面,2010年5月,农业部、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对于涉农建设项目,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申报范畴,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示范项目及示范社建设成效显著

 

  农业部从1994年就开始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示范建设。从2004年起,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到2009年共扶持了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财政部也从2003年开始,组织实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设和服务给予资金扶持,并且项目规模逐年扩大。

 

  在中央财政项目的带动下,各地农业部门相继在省、市、县三级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建设。

 

  从2007年起,农业部及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在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农机具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等项目建设中,逐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2007年至2009年支持了38个专业合作社。截至2009年6月,全国各省(区、市)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4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1499个。

 

  2009年8月31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2009年底,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农业部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监测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保优去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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