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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10年稻谷生产扶持政策
时间:2010-03-15 16:22:59来源:作者:思雨

         1、对市区内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市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早稻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其它粮食作物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2、对市区内油菜种植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农户,市财政按实际种植给予每亩10元补贴。

 

        3、实行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储备订单"的种粮农户按最低收购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4、实行订单早稻谷奖励政策,对按订单交售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每交售50公斤储备早稻谷(订单良种)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4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储备早稻谷奖励1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70元。

 

        5、凡到省外承包土地三年以上,自行种植粮食,并将粮食返销本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主体,凭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粮食购销合同和经营场所租赁、用工合同,农业投入品购置凭证等证明,市本级可享受年每亩20元粮食直接补贴。

 

        6、凡对分散的种粮农户(不包括种粮大户)开展全程统一植保服务的组织,按其在市级辖区内实际服务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7、对在市区内建有水稻专业设施育秧场的,按其规模和设施水平择优10家给予每个育秧场4万元补贴。

 

        8、对市区内购置大中型(大于8吨)粮食烘干机的大户和服务组织,在按上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对烘干机的场地等配套设施给予一台5万元,二台及以上8万元的补贴。

 

        9、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市级粮食生产先进服务组织、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种(售)粮大户各10名,每名奖励2000元;对获得市级年度水稻单产冠军的农户奖励5000元,亚军奖3000元,季军奖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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