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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出台规范村民议事会配套制度
时间:2010-04-09 09:19:59来源:作者:阿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四个配套制度。
据了解,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建立、运行以来,议事会服务中心、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有效解决了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为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三项基础工程打下坚实基层基础,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据统计,去年以来,全市村(社区)共召开议事会28000余次,议决议题34000多个。近半年来相关部门抽查的近300份议事会记录中,一半以上涉及土地确权颁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等当前农村重点工作。
调整完善: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将规范统一
配套制度重点规范了村民议事会的组成规则、议事规则和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的领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民议事会组成规则(试行)》,细化规范了村民议事会职责,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议事会成员的管理等。《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细化规范了议事会的召集和组织,议题的提出和审查,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等。《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细化规范了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下党组织的职责,议题的提出、受理和审查,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民议事会,发挥党员议事会成员作用等。《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细化规范了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下,村委会的职责,议题的提出,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决定和承接政府延伸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的程序等。
市委组织部要求,各地要对照四个配套制度,对现行的制度细则进行规范调整,并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确保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规范统一。
人员组成:不少于21人 村组干部不超过50%
配套制度规定,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权威解读】
据介绍,议事会制度就是要改变过去村级事务少数人说了算,实现还权赋能、村民自治。所以,议事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根据各地实践,议事会成员人数以20人左右为宜,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便于日常的议事决策。在议事会成员结构上,让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言人”,使各方利益诉求都能充分表达,防止议事会成为“干部会”,所以规定村组干部不得超过50%。
如何议事:10名以上村民联名可以提出议题
配套制度规定,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权威解读】
据介绍,关于议事会的议题,主要是本着“门槛”尽可能低、让尽可能多村民参与的出发点。如果各地村民议事会的议题主要由村“两委”提出,那么议事会成员和普通村民参与度不高,会造成议事会不同程度上成为“工作会”,而不是“决策会”的状况。所以,配套制度专门规定,除党组织、议事会成员和村委会以外,10名以上村民联名和其他村级组织都可以提出议题,其根本用意在于让更多的村级组织和村民都参与进来,让村民关注的事项能及时反映出来,并得到解决。
村党组织不得无故拖延议题审查
配套制度规定,村党组织无故拖延议题审查或不按规定将议题提交议事会的,议题提出人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以下议题不能提交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不是议题提出人或联名人真实意思表达的。议题涉及事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向议题提出人作出说明。经其同意,可不提交议事会。对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议题,村党组织在提交议事会议决前,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民议事会时,应维持讨论秩序,保证村民议事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人表达意见。村党组织应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和党员群众代表,就本村重大事务进行民主恳谈。
【权威解读】
据介绍,有的村(社区)党组织,以“议题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等为由,将一些本该提到村民议事会议决的事情给否定了,使议题提出“两委”垄断,不利于发挥党员群众主体地位。所以,配套制度规定,仅对议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进行审查,同时规定“村党组织无故拖延议题审查或不按规定将议题提交议事会的,议题提出人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让更多村民参与,用群众的力量推动议事会制度正常运行。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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