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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村长”当干部
时间:2009-10-28 15:14:25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张燕燕
民政部9日指出,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
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中会出现贿选?因为村委会主任是个香饽饽,可以代表村民决定本村行政事务,就是手中有权。而一朝权在手,便可吃香的喝辣的,可以“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中饱私囊。”因此,不管穷人富人、白道黑道,都来争抢这个“肥差”。为了“顺利当选”,各种歪招损招便用上了。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贿选等不正当行为,必须彻底剥夺村委会手中的权力。
长期以来,不少人有一个误区,错误地以为村委会是一级政权,“村长”、“村官”不绝于耳。这种称呼在以前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架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中,也许还可以,现在则完全不妥。因为自从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以来,村(原大队)便不再是一级政府组织,该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性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农村的基层政权只设到乡镇这一级,根本就没有设到村级。因此,农村既无“村长”,也无“村官”。
虽然现在法律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但实际操作中,不少机关、组织又把其当作基层政权来对待,赋予了一级政权的权力。比如,乡镇的行政事务通过村来传达和执行,乡镇干预村委会的选举,有的违反程序直接任命村委会主任,有的组织、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等,无形中扩大了村委会的权力,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权力,为其实施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和舞台。
正是这不是官的官,才导致了村民的趋之若鹜,诱发了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非法行为。相反,如果村委会主任没有这些权力,没有诸多预期的好处,就是八抬大轿去请,也没有几个人愿意干,正如民谚“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说的那样。
因此,只要依法将村委会限制为自治组织,不把“村长”当干部,就可避免选举中的很多问题。同为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因手中无权便无人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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