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山林怎么流转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推动林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实现森林资源、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一、集体林权流转的政策法律规定
林地林木流转实际上就是林权流转,是指权利人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权流转主体包括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等。林权流转客体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二、林权流转的方式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入股,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抵押,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转移对林地或者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权利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林权流转的基本要求
林权流转的基本要求是林权合法有效、不改变林地用途、履行法定程序、签订流转合同、申请林权登记和保障交易公平等。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三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五是依法签订流转合同。通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六是林权变动应当登记。
四、正确引导林权流转
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一)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要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联合体或者股份合作社经营;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三)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权,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者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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