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务院成立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成立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