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开宗明义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是私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初步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并巩固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
1982年12月,我国《宪法》确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对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审批权限、程序、补偿办法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权利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提升了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地位。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