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乡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