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