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创办何种类型、何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有利于促进专业性和区域性生产。
必须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
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