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