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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14-12-17 00:36:47来源:作者:张海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合作社法人代表必须是农民。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占成员总量的80%以上,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量的5%。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须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和监督机构。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合作社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应建立社员个人明细账户,并对社员实行盈余返还。

股权结构比较合理。自然人社员或法人社员认购股金最多不超过20%,生产性合作社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须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符合全省和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全省和当地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合作社社员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当地政府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并实施了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合作社与社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获奖品牌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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