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民事法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适用于本条的民事责任有六种形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