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协商。流转双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后,在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协助下通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流转。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通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500亩以上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会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审查;并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情况档案。
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除代耕不足一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合同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及以上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向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归档。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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