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第49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