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