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