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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三个不准”、“两项制度”
时间:2015-01-12 10:52:05来源:作者:易欣

一律不准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新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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